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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傷害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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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雨衽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楊佳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82 0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被告李雨衽因細故而對鍾玟萱心生不滿,竟基 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,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23時40分,在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前,徒手毆打告訴人鍾玟萱之頭部及身 體,致其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挫傷、擦傷、左側上臂挫傷、下 背和骨盆挫傷及腦震盪等傷害,並持路邊之石塊丟擲鍾玟萱 停放於上址、告訴人禾豊榮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 00號自小客車前後檔風玻璃,致玻璃碎裂而不堪使用,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 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、第354 條之 毀損罪,依同法第287 條、第357 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 據被告與告訴人二人於院外達成和解,而經告訴人二人於11 2年12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和解書可 稽,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,本件不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 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。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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