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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傷害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9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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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銘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3692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同案被告徐運財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 貨櫃曳引車,被告賴銘祥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貨櫃 曳引車,2人於民國112年4月22日上午9時20分許,行經桃園 市○○區○○000號時,發生行車糾紛。詎同案被告徐運財即基 於強制之犯意,以駕車阻擋及手持美工刀之強暴、脅迫方式 ,阻止被告賴銘祥駕車前進而妨害被告賴銘祥之權利行使( 同案被告徐運財所涉強制罪部分,另由本院以113年度審簡 字第100號簡易判決審結);被告賴銘祥見狀,遂基於傷害 之犯意,上前將告訴人徐運財自車內拖出後,以徒手方式推 打告訴人徐運財,致其受有左側前胸壁、左側手肘、右側腕 部、右側膝部挫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賴銘祥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 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賴銘祥被訴傷害部分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 認被告賴銘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 287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賴銘祥已與告訴人徐運 財成立調解,告訴人徐運財已撤回對被告賴銘祥之告訴等情 ,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4號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佐(見本院審易卷第47、49-50頁),揆諸前開 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,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宜貞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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