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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毀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3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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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6017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被告陳柏愷與陳柏辰係工作同事,雙方因故發 生糾紛,陳柏凱竟基於毀損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凌 晨0時6分許,乘坐不知情之其友人游承翾所騎乘之車號000-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附近下車,再步 行至上海路84號前,以球棒毀損告訴人陳柏辰所有之車號00 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致令該車多處受損不堪使用,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,依同法第357 條規 定,須告訴乃論,茲據告訴人於112年12月19日具狀撤回告 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,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,本件不 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 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。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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