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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家暴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3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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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銘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 187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劉瑞銘與告訴人傅秋菊係兄妹關係,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規範之家庭成員關係。被告 於民國112 年5 月13日9 時20分許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0 號住所內,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 意,徒手朝告訴人臉部毆打,致其受有臉部瘀青、鼻瘀青、 左手指瘀青、右前臂壓痛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,依 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113 年 1 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,揆 諸上開說明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施懿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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