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3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軒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 年度偵字第4162 9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劉軒豪於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9時許, 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陳瑞勝、陶氏美釧所經營之小吃 店內,先持鐵棒砸毀該小吃店內物品(所涉毀損罪嫌部分, 未據告訴),陳瑞勝、陶氏美釧之子即告訴人陳智皓見狀上 前制止並搶過鐵棒後,被告竟改持西瓜刀1把,且明知西瓜 刀刀鋒銳利,如與他人爭搶,即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傷,仍基 於縱他人因而受傷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傷害之不確定故意,於 告訴人、對面店家之人員王柔勻、一旁美髮店負責人陳國平 等人上前欲取走西瓜刀制止其行為之時,與該等人士爭搶西 瓜刀1把,使告訴人受有左側手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;王柔 勻則受有左肘撕裂傷3公分、左腹表淺撕裂傷1公分之傷害( 王柔勻受傷部分未據告訴)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,依 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113 年 1 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,揆 諸上開說明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