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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5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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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1415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泳方為址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3 樓「CBD社區」之住戶,告訴人林昊謙則在該社區任職之保 全,2人細故發生口角,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於民國111 年10月11日凌晨0時5分許,在「CBD社區」大廳管理中心櫃 台前,當眾徒手掌摑林昊謙臉部1下,致林昊謙受有臉部挫 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上開罪名,依刑法第287條規定,須告訴乃 論,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,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乙節,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 ,揆諸前開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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