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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毀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7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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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輝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選偵字第12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姚輝明明知告訴人楊允中係桃園市平鎮 區復旦里里長候選人,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,於民國 111年10月10日凌晨3時40分許,在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街000號前 之全家便利商店平鎮民富店,以香菸焚燒毀損告訴人所有候 選人旗幟1面,致使不堪使用,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,因認 被告所為,涉犯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,依同法 第357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 回告訴,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40號調解筆錄、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、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、刑事撤 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)。依上開說明 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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