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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妨害信用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8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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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鈞堯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 02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被訴加重誹謗部分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乙○○(涉及妨害信用等犯行部分,由本 院另為判決)與告訴人甲○○為國立中山大學EMBA之同學。詎 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,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,接續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,在桃園市蘆竹區某址,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, 在其將貼文閱覽權限設置公開而公眾均得共見之個人臉書頁 面上,刊登如附表所載之文字內容,足以貶損甲○○之社會評 價及人格尊嚴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 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按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案被告因上揭一所示情事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 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,然依同法第314條規定 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甲○○於本院準程序時與被告達成 調解,並對被告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 回告訴狀各1份(詳本院卷第、81至83頁、第91至93頁)在 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: 編號 時間 內容 告訴人發覺之時點 備註(本署111年度他字第7000號) 1 111年4月13日某時 甲○○ 養小三 還去大陸嫖妓 吳基呈 又是你的學生 貼文當日或次日 告證2 2 111年8月7日某時 張貼告訴人甲○○照片,並載有:「性侵未成年少女」 告證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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