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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4

詐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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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戎婕 被 告 葉致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字第136 8號、第1369號、第1370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:   主 文 葉志宏犯詐欺取財罪,共十二罪,各處拘役五日,如易科罰金, 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應執行拘役四十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三千三百元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犯罪事實:葉致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,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Rickie」,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,以附表所示方式,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佯稱欲揪團舉辦桌遊 活動,致其等陷於錯誤,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匯款如附 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。 二、證據名稱:  ㈠被告葉致宏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。  ㈡告訴人吳亭儀、楊筑璇、周子傑、許秋鴻、王品婕、葉怡君 、廖淑珍、李佳芸、黃宣榕、林怡欣、張廷瑄、被害人張云 曦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。  ㈢如附表「證據清單」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。  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2年10月11日函所附存戶之往來資料(見 本院審簡字卷)。 三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。  ㈡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,行為人罪數之計 算,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。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 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,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,亦有單 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,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 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,或先後一日、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 戶者,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、次數,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 轉入次數,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,恐嫌失當。 是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,被害人並不相同,應認其犯意各別 、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至同一告訴人雖有數次匯款行 為,惟此係各詐欺取財行為,使告訴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 ,應只成立一詐欺取財罪,是附表編號1、8、10所示告訴人 數次匯款,仍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。  ㈢被告就附表所示12次犯行,因被害人不相同,依上說明,應 予分論併罰。 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,然僅與到庭之告訴人楊筑璇、李 佳芸、黃宣榕經本院調解成立,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, 斟酌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、生活及經濟狀 況、素行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,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 ㈤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然其已 相類前科,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按,且其於本案僅與上述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, 而未能取得其他被害人原諒,本院認不宜予以緩刑宣告。 四、沒收:查本案被告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詐得如附表匯款金額欄 所示款項,均為其犯罪所得,因被告事後已實際賠償告訴人 楊筑璇、李佳芸、黃宣榕,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,就其他被 害人部分,尚餘1萬3,300元迄未賠償或返還,而仍保有該部 分犯罪所得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 其價額。 五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 54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4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27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表: 編號 告訴人/被害人 詐騙時間、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(新臺幣) 匯入帳戶 證據清單 1 吳亭儀 先後於111年2月20日、111年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29日12時30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」舉辦桌遊活動,需預收費用。 111年2月22日13時20分許 850元 被告LINE PAY 一卡通帳戶000-0000000000號(綁定被告0000000000號門號) 111年度偵字第51117號: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(第35-37頁) ②通聯調閱查詢單(第43-44頁) ③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(第45-53頁) 111年4月25日17時51分許 600元 2 楊筑璇 於111年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29日12時30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」舉辦桌遊活動,需預收費用。 111年4月25日18時40分許 600元 被告LINE PAY 一卡通帳戶000-0000000000號(綁定被告0000000000號門號) 111年度偵字第51127號: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(第31-33頁) ②通聯調閱查詢單(第51-52頁) ③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(第41-49頁) 3 周子傑 於111年2月11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4月23日13時30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」舉辦桌遊活動,需預收費用。 111年2月13日12時38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 ①交易明細翻拍照片(第171頁)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第19-25頁) 4 許秋鴻 同上 111年2月12日18時14分許 850元 被告LINE PAY(391)帳號0000000000帳戶(綁定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)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 ①交易明細翻拍照片(第173頁)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第19-25頁) ③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(第27-46頁) 5 王品婕 同上 111年2月13日12時34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第19-25頁) 6 葉怡君 同上 111年2月11日20時6分許 1,700元 被告LINE PAY(391)帳號0000000000帳戶(綁定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帳戶)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 ①交易明細翻拍照片(第173頁) ②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(第27-46頁) 7 張云曦(未提告) 於111年3月24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」舉辦桌遊活動,需預收費用。 111年3月25日17時18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(第195頁)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第19-25頁) 8 廖淑珍 先後於111年2月17日、23日、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15日、6月19日、7月17日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」舉辦桌遊活動,需預收費用。 111年2月17日22時47分許 1,500元 被告一卡通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(第181-193頁) ②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(第27-46頁) ③被告街口支付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(第34-36、41頁) 111年2月23日18時28分許 1,400元 被告一卡通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6日20時42分許 1,500元 被告LINE PAY(391)帳號0000000000帳戶(綁定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帳戶) 9 李佳芸 於111年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7月12日14時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」舉辦桌遊活動,需預收費用。 111年4月25日17時49分許 6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(第19-22頁) 10 黃宣榕 先後於111年2月20日、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29日、7月17日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」舉辦桌遊活動,需預收費用。 111年2月22日17時28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(第219-235頁)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第19-25頁) 111年4月26日15時3分許 600元 11 林怡欣 於111年2月20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29日12時30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」舉辦桌遊活動,需預收費用。 111年2月22日17時28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(第241--242頁)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第19-25頁) 12 張庭瑄 於111年2月17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15日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」舉辦桌遊活動,需預收費用。 111年2月18日12時14分許 1,500元 被告LINE PAY(391)帳號0000000000帳戶(綁定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)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: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第19-25頁) ②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(第-46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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