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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竊盜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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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恆嘉 被 告 陳揚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9526 號、第30273號、112年度偵緝字第2531號、第2532號、第2533號 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   主 文 陳揚捷犯竊盜罪,共七罪,各處有期徒刑二月,如易科罰金,均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 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扣案之鑰匙七把沒收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犯罪事實:陳揚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 ,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、地點,以附表所示方式,竊得如附 表所示他人所有之物。 二、證據名稱:  ㈠被告陳揚捷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。  ㈡告訴代理人林瑋泰、告訴人許傑銘、陳麒方、黃文賓、陳勇 廷、吳明諺、賴慶蔚、謝偉凡、劉子奇、李光浩、被害人周 易宸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。  ㈢如附表「證據清單」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。  ㈣扣案之作案鑰匙7把。 三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 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3、5所示之行為,均係基於同一竊盜之犯意 ,於密接時間,在相同地點,竊得不同被害人所有之物,應 屬一行為之數個舉動,其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,為 同種想像競合犯,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。  ㈢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7各罪間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殊,應分 論併罰。 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,且與到庭之告訴人劉子奇、李光 浩經本院調解成立,然未依約履行,有本院調解筆錄與電話 查詢紀錄表可佐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素行、 智識程度、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,並定其應執行刑,暨就各宣告刑及應執行刑,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沒收: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,均屬其犯罪所得 ,因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,均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。扣案之 鑰匙7把為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,併依法宣告沒收。 五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 54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9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表: 編號 告訴人/被害人 竊盜時間、地點及方式 犯罪所得、價值(新臺幣) 證據清單 1 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於111年9月29日3時51分許,徒手解開固定單車鋼繩之索結後,竊得右列之物。 YOUBIKE單車1輛(價值9,000元) 112年度偵字第14357號:監視錄影截圖(第37-38頁、第40-44頁) 2 許傑銘 於111年9月29日4時3分許,騎乘上開YOUBIKE單車,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許傑銘所經營之選物販賣機店,並持其前經營選物販賣機而持有之公版鑰匙,開啟店內3台選物販賣機之鎖頭,竊得右列之物。 現金4萬7,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4357號:監視錄影截圖及現場照片(第59-61頁、第67-71頁) 3 陳麒方 於111年11月8日7時40分許,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選物販賣機店,持前揭公版鑰匙,開啟陳麒方、黃文賓、陳勇廷擺放之選物販賣機鎖頭後,分別竊得右列之物。 現金6,490元 112年度偵字第14592號: 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(第45頁) ②監視錄影截圖及現場照片(第47-59頁) 黃文賓 現金8,000元 陳勇廷 現金3,000元 周易宸 (未提告) 上開時間在同址店內,竊取周易宸擺放在選物販賣機台上方右列之物。 黑色手提包1個(價值1,000元) 4 吳明諺 於111年11月8日8時許,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選物販賣機店,持前揭公版鑰匙,開啟吳明諺所擺放選物販賣機之零錢箱,竊得右列之物。 現金3,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4592號: 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(第133頁) ②監視錄影截圖(第135-145頁) 5 賴慶蔚 於112年2月25日6時39分許,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樓「三和屋娃娃機店」,持前揭公版鑰匙,開啟賴慶蔚、謝偉凡擺放選物販賣機之鎖頭後,分別竊得右列之物。 2,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7738號:監視錄影截圖(第43-49頁) 謝偉凡 1萬元 6 劉子奇 於112年2月26日凌晨4時45分許,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「中原町選物販賣機店」,持前揭公版鑰匙,開啟劉子奇擺放選物販賣機之鎖頭後,竊得右列之物。 3萬5,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526號: 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(第35頁) ②監視錄影截圖、現場照片(第37-48頁) 7 李光浩 於112年2月1日1時22分許,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李光浩所經營之選物販賣機店,持前揭公版鑰匙,開啟店內兌幣機鎖頭後,竊得右列之物。 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0273號: 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(第23頁) ②監視錄影截圖、現場照片(第33-59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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