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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違反保護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20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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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正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 年度偵字第32621號),本院受理後(112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) 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 主 文 丙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於證據部分補充「被告丙○○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」、「被害人乙○○、社工黃茹瑄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陳述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。 (二)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,猶未能遵守,漠視前 開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作用,所 為應予非難及前已有違反保護令犯行之素行等情;惟念及 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兼衡其教育程度、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所犯法條: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   附件: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2621號   被   告 丙○○ 男 77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             居無定所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 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丙○○為乙○○之父,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,丙○○明知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 國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44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, 裁定令其應於112年6月16日前遷出乙○○位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 000巷0號住處,並應遠離上開住處至少100公尺,保護令有 效期限為2年。詎丙○○竟基於違反上開民事保護令之犯意,於 112年6月19日17時許,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,並在 該處逗留,以此方式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。 二、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○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知悉本件民事保護 令之內容,並於上開時間前 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,且進入房間內躺在床上之事實。 2 證人即被害人乙○○於警詢中之指證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,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之事實。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案件請示單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住處房間內之事實。 4 本件民事通常保護令、楊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 表、約制告誡書各1紙 被告已於112年6月13日經 楊梅分局警員執行約制告誡 而知悉本件民事保護令內 容。 二、核被告丙○○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甲 ○ 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 昆 鴻  所犯法條 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1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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