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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6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國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64號),提起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周國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 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國榮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,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,其上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補正敘述具體之 上訴理由書,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,駁 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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