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照驊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陳建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字第3791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免訴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照驊可預見將手機門號交付他人使用 ,可能成為不法集團詐欺他人財物時,供聯繫所用,進而幫 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、洗錢等犯行,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、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0年8月31日,在桃園市政 府附近,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預付型門號:0000000 000號後,旋即前往臺中市西屯區之99Hotel,將該門號提供 予真實姓名、年籍均不詳之中年男子,再由該男子轉交予真 實姓名、年籍均不詳綽號「紅豆」(下稱「紅豆」)之詐欺集 團成員。嗣「紅豆」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門號後,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、洗錢之犯意聯絡 ,指示真實姓名、年籍均不詳綽號張育彬(現名林展慶)、 沈孟璇(均經檢另案提起公訴)各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:000000000000號帳戶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: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聯絡電話更改為上開門號,以便接收網路 銀行驗證碼,用以層轉犯罪所得,而掩飾、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去向,再於000年0月間某日,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賴嘉 欣」與王敏合加為好友後,向王敏合佯稱:可在「MT4」投資 網站進行黃金外匯投資等語,致王敏合陷於錯誤,於000年0 月00日下午2時29分許,臨櫃匯款新臺幣55萬元至趙薇夢名 下之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:00000000000000號帳戶, 復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,將上開贓款層轉至張育 彬、沈孟璇之上開2帳戶,旋即提領一空。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洗 錢防制法第2條、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,應諭知免訴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,關於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,均有其適用(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 意旨參照)。再同一案件,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,依一 事不再理之原則,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,更受實體上裁判;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,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,依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,其效力及於全部,法院亦得就全 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,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,其既 判力仍及於全部,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,其起訴權歸於 消滅,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;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 ,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,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,逕認係裁 判上一罪,予以免訴之判決(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 ㈠被告因提供其所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:000000000000號帳 戶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: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簡稱陽 信帳戶、兆豐帳戶)之存摺、金融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,進 而供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使告訴人林中磐、廖華臣、石凱文 、被害人張武正、蔡欣庭、林昶言之收款工具,並令前揭告 訴人、被害人等因受詐分別匯入上開陽信帳戶、兆豐帳戶   內之款項均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,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,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2692號、第3796號、第4261號提起公訴及 以111年度偵字第27548號、第46264號移送併辦,並於民國1 11年8月5日繫屬本院,由本院於112年3月16日以111年度金 訴字第639號判決,被告提起上訴後,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 上訴字第2381號審理,又經撤回上訴,本院111年度金訴字 第639號判決(下稱前案)於112年11月29日確定乙節,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參。  ㈡觀諸本案被告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事實,係將其 名下預付型門號:0000000000號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(詳上 述一);而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:伊門號申辦 當天就把上開門號之SIM卡交給暱稱「張凱傑」(下稱「張 凱傑」)之人,伊當天交付1個門號,當天還有另案兆豐、 陽信帳戶的存摺跟提款卡,也是一併交給「張凱傑」,伊是 在臺中99旅館交給「張凱傑」,伊是交付帳戶後,才跟他去 臨櫃設定網銀及轉帳功能,交付後他們才跟伊說要辦理這些 東西,他們都是交給「紅豆」,包括門號跟本子都是交給「 紅豆」本人,伊交付陽信、兆豐銀行帳戶的幫助詐欺已經桃 園地院111金訴639號判決(詳臺中地檢偵字第11424號卷第2 1頁反面、本院卷第136至137頁)等語,是被告顯係將本案 之前揭門號連同其名下兆豐、陽信帳戶,於同時間、地點一 併交付予相同之詐騙集團成員,使該詐欺集團得以遂行多次 詐欺取財、洗錢犯行,從而本案與前案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,故本案與前案乃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, 則檢察官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,復向本 院提起公訴,並於112年12月1日繫屬於本院,此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日桃檢秀果112偵37914字第11291476 16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日期在卷足憑,然同一案件 之前案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39號案件既已有罪判決確定 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免訴之判 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