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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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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20號 原 告 徐卉蓁 被 告 張修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8號(原案號:112年度審 金訴字第1599號)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 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,其簡易程序猶在,自得隨時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;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,已無繫屬,自無 程序可資依附,即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須待提起上訴後 ,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,始有「訴訟」程序可資依附,而得 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進而言之,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,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,案件尚未判決,其訴訟繫屬尚在,猶不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則舉輕以明重,在刑事簡易程序,案 件既經判決而終結,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,無程序可資依 附,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)。 二、經查,被告張修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前經本院以11 2年度審金訴字第1599號審理,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白犯罪,爰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,並由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23日為第一審判決,有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8號簡 易判決書可佐,惟原告於112年12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,有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」上所蓋之本院 收發室收件戳章為憑,因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,已無 繫屬,依上說明,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自應併予駁 回。 三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因不合法而應予駁回,惟此無礙原告就 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,或於該案上 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,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7  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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