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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家暴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0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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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晴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 2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為張福田之女,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。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上 午10時許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弄00○0號,基於傷害之 犯意,以手持鐵鎚及徒手之方式傷害張福田,致張福田受有 右側肩部擦挫傷、左側前臂挫傷血腫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、第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 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決 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刑法第280條雖規定,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,犯第277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2分之 1,然既係加重其刑,而所犯者如係第277條第1項之罪,則 第287條前段既明定為第277條第1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,又 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,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罪,自在告訴乃論之列(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 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、第280條之傷害直 系血親尊親屬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及前揭說明 ,均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表達願 意撤回本案之傷害告訴等語,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、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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