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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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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俊瑋 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莊士逸 男 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6631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周俊瑋於民國112年1月6日晚間9時50分許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○0號3樓之樓梯口處,與渠前女友廖文鳳之子莊士逸因故發生口角,渠等竟心生不滿,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毆打對方之身體,致周俊瑋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、莊士逸受有左眼眼窩瘀青之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此項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 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,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 因告訴人即被告2人已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1日準備程序中 均陳明願互相撤回告訴,並均當庭提出撤回告訴狀,有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112年 度易字第1151號卷第57、59、61頁),依照首開說明,爰不 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奕淳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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