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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2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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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鈺諺 吳文傑 黃沐宸(原名黃仁嵩)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50025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起訴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。 二、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: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規定,告訴乃論之罪,其 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。  ㈡本件被告3人被訴罪名,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 。  ㈢告訴人戴鈺諺、黃沐宸已表示撤回告訴,有卷附附表二所示 資料為證。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。  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凡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附表一: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3人被訴罪名 被告兼告訴人戴鈺諺、被告吳文傑、被告兼告訴人黃沐宸(原名:黃仁嵩)均為任職於址設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0段00號「誠品物流」之同事,戴鈺諺、吳文傑於民國111年9月16日19時5分許,在上址對面停車場,因細故發生爭執,吳文傑竟基於傷害犯意,徒手毆打戴鈺諺,致戴鈺諺受有鼻撕裂傷之傷害(吳文傑受傷部分未據告訴)。後黃沐宸見戴鈺諺離去上址停車場前往廠區,亦基於傷害之犯意,於同日19時30分許,在上址廠區內毆打戴鈺諺,戴鈺諺亦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回擊黃沐宸,致戴鈺諺受有鼻子挫傷、頭部挫傷之傷害;黃沐宸受有頭部挫傷、左眼挫傷、全身多處擦傷、右手挫傷之傷害。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附表二: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3紙(1紙係黃沐宸撤回對戴鈺諺之告訴,另2紙為戴鈺諺分別撤回對吳文傑、黃沐宸之告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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