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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過失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5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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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志忠 選任辯護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邱柏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,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5857號),業經辯論終結在案。茲 因告訴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提出攸關本案事實認定之 新事證,認有必要就此再行調查之處,並予被告、辯護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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