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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過失傷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9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月蘭 選任辯護人 李泓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月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。 理 由 一、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,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,逾期未補 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即被告鄭月蘭因過失傷害案件,不服本院112年度易 字第952號第一審判決,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 ,然未附具體理由,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 由,是依前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 訴具體理由。逾期未提出者,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 段規定,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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