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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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5號
原 告 江淑芬
被 告 王俊傑
上列被告王俊傑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961號)
,經原告江淑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
法 官 涂偉俊
法 官 陳韋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貞儀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