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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傷害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4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子軒(原名簡建志)男 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 2年度速偵字第394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簡子軒犯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(含被告簡子軒所犯數罪 為想像競合部分)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 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審酌被告於附件所示時地,明知員警到場執勤,卻以拉扯、 抓打等強暴方式,妨害員警公務之執行、使員警受傷、又毀 損員警之物品,實屬不該。然被告犯後大致坦承犯行,態度 尚可。兼衡有提告之員警向本院所表示之量刑意見、被告犯 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及所造成之危害、暨被告之品行、智 識程度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、黃世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附件: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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