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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妨害兵役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4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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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懷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2478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王懷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王懷德所為,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。  ㈡審酌被告經核准出境就學,屆期滯留國外不歸,妨害國家對 於兵役事務之管理,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 ,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,兼衡被告犯罪之原因、素行、智 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玫萱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附錄所犯法條: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: 一、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,或為不實之申報者。 二、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。 三、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。 四、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。 五、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申報,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。 六、未經核准而出境,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。 七、核准出境後,屆期未歸,經催告仍未返國,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。 附件: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24781號   被   告 王懷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王懷德係民國86年次之役齡男子,於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後 ,已逾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出境就學 年齡最高年齡,即應返國服役,惟其為避免兵役徵集而未入 境,經桃園巿桃園區公所(下稱桃園區公所)於111年3月8 日使用公示送達程序,以桃巿桃民字第1110012836號函催告 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,惟經催告滿3個月後,王懷德仍滯留 海外不願返國,迄今未能接受徵兵處理。 二、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㈠被告王懷德之個人兵籍資料、入出境紀錄。 ㈡桃園區公所111年2月10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07294號函暨送 達證書、桃園區公所111年3月8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12836 號函暨送達證書、桃園區公所111年3月8日桃市桃民字第111 00128361號公告暨送達證書及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、桃園區 公所111年7月25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421171號函暨送達證 書及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、桃園區公所111年7月25日桃市桃 民字第1110042117號公告暨公示送達證書、桃園區公所111 年12月28日桃巿桃民字第11100763671號函暨送達證書、桃 園區公所111年12月28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76367號公告暨 公示送達證書各1份。 ㈢桃園區公所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紀錄1份。 二、所犯法條:核被告所為,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 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郝中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月  1 日 書 記 官 張晉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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