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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妨害國幣懲治條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3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華 指定辯護人 廖彥傑公設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5日111年度壢簡字第178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(偵查案 號:111年度偵字第18671號),提起上訴,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,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 不當,應予維持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373條之規定,除補充上訴人即被告黃國華於上訴後所 辯不足採之理由如後外,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 所載之事實、理由及證據(如附件)。 二、被告上訴意旨略以:本案扣案紙幣為被告所有,如有損毀並 無他人受害,且伊所為係為突顯其政治主張,應屬政治性言 論,受憲法言論自由之權利保障,故希望能給予無罪判決云 云。 三、駁回上訴之理由: ㈠被告雖以前開辯解否認犯罪,惟查:  ⒈按中華民國貨幣由中央銀行發行之,中央銀行法第13條定有 明文。中央銀行基於上揭條文意旨,於89年1月26日公布「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」,該辦法第2條明定「中華民國 貨幣為新臺幣,因此,本案扣案之新臺幣貳佰元之紙幣即屬 國幣無訛。被告於前開面額200元之紙幣上加印「台灣國」 、「台灣必勝、建國必成」及「馬莎丹500丹」等文字,已 認定如前,衡以常情,各金融機構對於回籠之鈔券,應確實 整理並剔除污破損、髒舊及偽鈔後,再行付出,如於整理回 籠券時發現正反券面塗寫文字或圖畫者,即會列為作廢券處 理,即不再流通於市面並依程序銷毀。是被告前開所為,顯 已致使該紙幣再不適於流通,自應認已達毀損而不堪行使之 程度。 ⒉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,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 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惟為防 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,保護公共利益,仍得在符合憲法第 23條意旨之情形下,對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(司法院釋 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)。又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」及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施行法,經立法院審議 通過,由行政院以98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09800676 38號令發布定自98年12月10日施行。其中「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」第19條第1、2項固明揭:「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 干預之權利」、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」,但同條第3項 亦定有:「本條第2項所載權利之行使,附有特別責任及義 務,故得予以某種限制,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,且為下 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: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;保障國家安 全或公共秩序,或公共衛生或風化。」是憲法所保障之言論 自由基本權利,並非毫無限制,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 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目的 ,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再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係為維持國家 金融秩序、促進經濟發展、避免物價受影響而影響人民福祉 所為之特別規定,故為免擾亂金融環境、影響貨幣流通,不 僅不問受損毀之幣券為被告或他人所有,均應依該規定處罰 行為人,被告所欲為之政治性言論亦非僅此一途得以表達, 被告本案行為之損害性,顯大於其所主張之言論自由必要範 圍,非法律整體秩序所容許,自不得藉此主張本案犯行屬象 徵性言論,而可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。 ⒊綜上所述,被告上開所辯,尚非足採,本案事證明確,其毀 損幣券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 ㈡原審判決認被告所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之故意損毀幣券 罪,犯行事證明確而據以論罪科刑,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、目的、手段、行為結果對我國經濟所生危害,兼衡其自陳 碩士肄業之學識程度、職業為商、家庭經濟狀況富裕等一切 情狀,量處罰金壹仟元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經核 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,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量刑應審酌 之事項均妥為斟酌,而於法定刑度範圍內量刑,尚無其他明 顯事證可認原審上開量刑有何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 事。  ㈢綜上,被告上訴意旨以前開辯解否認犯罪,指摘原判決不當 ,請求為無罪之判決,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、第3項、第364條 、第368條、第373條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徐明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檢察官林暐勛、陳彥价 到庭執行職務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2   月  2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          法 官 陳郁融          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鐘柏翰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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