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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明異議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63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34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王建志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聲明異議,經 該署轉送該函至本院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王建志先前向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聲請免除刑之一部執行,經該署於112年5月函覆駁回 後,受刑人不服再向該署聲明異議,並稱:是以本案依法請 求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免除刑之全 部或一部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依第88條第1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,於處分執行完畢或 一部執行而免除後,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,法院得免其刑 之全部或一部執行,刑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依刑 法第98條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。是以,受刑人依法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免除刑之全部或一 部執行之權,其僅得請求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免除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。 三、查本件既係由聲請人王建志於112年4月25日具狀向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向法院聲請免除刑之全部一部之執行後,經該署 於文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參酌辦理,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於112年5月26日則以南檢和午112執聲他字第1129037421 號駁回其聲請,此經本院依職權於113年2月20日自該署調得 上揭卷宗(南檢112年度執聲他字第554號卷宗)核閱無誤,是 依本件聲請人所撰之聲明異議狀所載其主旨為免除一部或全 部執行乙事(見該狀內文第1頁第1行所示)、該狀內文文末亦 載明:「綜上所述,是以依法請求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免除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……謹呈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公鑒等語,顯非對本院109度毒聲字第366號、11 0年度毒聲字1921號裁定聲明異議甚明,且本件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函轉意旨係載聲請人係就本院109度毒聲字第366號 、110年度毒聲字1921號裁定聲明異議,足徵該署檢察官並 無意為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甚明,則 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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