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發還扣押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6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93號 聲 請 人 蒙子勛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黃傳育、鐘方志偽造文書等案件(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1260號),聲請發還扣押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發還蒙子勛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請發還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(手機)予聲請 人蒙子勛等語。 二、按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,不待案件終結,應以法院之 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;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,應發還被害人。」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黃傳育、鐘方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13467號),現由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案件審理中,聲請人非該案被告,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並經檢察官隨案移送本院,此有上開 起訴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案可稽。 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為聲請人所有,非違禁物,前雖經扣 案,然聲請人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(110年度偵字第13467號),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扣押物品 清單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案可憑。  ㈢審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依上開起訴書之記載,非供被告 黃傳育、鐘方志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 公訴意旨亦未敘明此屬該案可為證據之物,復經本院於113 年1月8日當庭徵詢檢察官之意見,檢察官就聲請意旨亦表示 無意見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裁定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發還聲請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㈠ 電子產品 (Iphone手機) 1支 蒙子勛 SIM卡:0000000000 IMEI:000000000000000 ㈡ 電子產品 (Iphone手機) 1支 蒙子勛 SIM卡:0000000000 IMEI:000000000000000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