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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9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許忠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 (112年度執字第108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許忠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即受刑人許忠平(下稱受刑人)因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 同)1萬元,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 受刑人已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規 定,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 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萬元,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其釋放,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等件在卷可稽。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,竟未遵期於民 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及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, 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;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,此有受刑人之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、執行拘提報告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,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,是聲請 人所為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本件聲請洵為正當, 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 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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