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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1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郁誠 受 刑 人 蘇宏鈞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112 年度執聲沒字第2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張郁誠因受刑人蘇宏鈞犯詐欺案件,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地檢署)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 在案。茲因受刑人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 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 保證金及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,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惟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,應以被告尚在 逃匿中為要件。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,但若經緝 獲,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。 三、經查:  ㈠受刑人張郁誠因詐欺案件,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,於民國111年7月6日繳納現金後,已將其釋 放,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。嗣受刑人上開案件 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 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,堪先認定。  ㈡前開案件確定後,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000年 00月00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,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,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,且受刑人迄今 仍未再受羈押或在監執行,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通知,具 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,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 等節,有送達證書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、報告書、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、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存卷可證,聲請意旨認受刑 人業已逃匿,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 沒入,固非無據。惟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之113年2月20日經 緝獲到案,現已入監執行等情,有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 佐,則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執行,即非處於在外逃 匿狀態,揆諸上開說明,自無從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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