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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1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旭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34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謝旭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旭全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 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。 二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,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 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 50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數罪併罰, 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同法 第53條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先後經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、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,且該等案件俱係 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(民國112年10月17日)前所 為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附卷可稽,故聲 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就如附表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,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經本院發函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受刑人並未回 覆,考量各罪之罪質相同、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, 復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 因素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 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表:受刑人謝旭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/3/7回溯96小時內 112/05/16 112/06/29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3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6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1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95號 判決日期 112/08/31 112/09/20 112/09/28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1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/10/17 112/11/08 112/11/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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