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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1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聲字第4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34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賭博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,經受刑人聲請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及 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 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;又依刑法第53條應 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。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定有明文;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,其中一罪雖得 易科罰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,於定執 行刑時,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 ,復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以參照。 三、經查: ㈠、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均確定在案,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 法院等情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。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其判決確定 日期為民國111年2月17日,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,其 犯罪日期均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,符合併合處罰之規 定。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,為得易科罰金之罪, 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,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,固不得併合處罰,惟本件係檢察官 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(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執聲字第3432號卷第3頁),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㈡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其中1件為賭博案件, 其餘皆為詐欺案件,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,且犯罪時間相 距甚近,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、對受刑 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、犯罪預防等情狀,為整體非難之評價 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雖得 易科罰金,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 併處罰之結果,揆諸上開解釋意旨,本院於定執行刑時,自 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附表: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9日 110年1月28日 109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68號、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、第103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0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8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0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9月19日 備 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1日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2月18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1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、第1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7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26日 備 註 編 號 7 罪 名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3日 備 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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