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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1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羽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定應執行刑之案件,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, 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「蕭羽宏犯如附件一覽表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。」 理 由 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 二、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雖誤為記載「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」,惟此業已於原裁定理由欄敘 明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,因 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,揆諸上開 解釋意旨,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」,是原裁定 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,就此易科罰金之記載顯然錯誤,於 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尚不影響,依據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解釋意旨,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崇容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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