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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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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0號 被 告 劉欣婷 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(法扶律師) 具 保 人 古庚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9064號、第27839號),就具保人古庚生所繳納之保 證金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古庚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 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,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又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案被告劉欣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1萬元 ,由具保人古庚生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予以釋放乙節,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2月2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、 國庫存款收款書(存單號碼:刑字第00000000號)在卷可稽 (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64號卷第257至263 頁)。茲因被告自112年7月27日出境後,迄今未再入境,經 本院合法傳喚於113年2月7日上午9時10分行準備程序仍未到 庭,是被告顯然無法拘提到案,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,亦未 到庭或督促、偕同被告到庭,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 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、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報到單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167至169、209至217、219 頁),顯見被告已然逃匿,核諸上開規定,應依法沒入具保 人為被告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耀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錫屏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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