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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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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具 保 人 曾逸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29089號),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,茲裁定如下: 主 文 曾逸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沒 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陳銘陽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2萬元,由 具保人曾逸絹於民國112年6月1日繳納後釋放被告,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、訊問筆錄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在卷為憑(見偵字卷第 127-139頁)。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2年11月28日到庭行 準備程序,被告並未到庭,再經本院傳喚應112年12月26日 、113年2月6日到庭、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,於上開通 知均已合法送達,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,而上開期間被告 無在監所之紀錄,且經警至被告住所實施拘提,拘提無著等 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、訊問筆錄、 個人戶籍資料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拘票、 報告書等在卷可查(見本院訴字卷第47-155頁)。此外,於 本院裁定時,被告、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,住 所亦未更動等情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、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,堪認被告業已逃匿,揆諸前揭規 定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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