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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仲康(香港居民) 選任辯護人 蘇千晃(法律扶助律師) 被 告 何梓諾(香港居民)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 被 告 黃鈺祺(香港居民)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劉柏源(香港居民)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葉泳新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35798號、532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伍仲康、何梓諾、黃鈺祺、劉柏源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 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,並均禁止接見通信。 理 由  一、被告伍仲康、何梓諾、黃鈺祺、劉柏源因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及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,前經本院訊問後, 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,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 卷可佐。觀諸被告4人歷次供述,不乏前後矛盾不一之處 ,尚須續行審理查明,被告劉柏源復自承有重置共犯王煒 賢交付之iPhone XR行動電話之行為,且尚有共犯王煒賢 迄未到案,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。又運輸第三級毒品罪,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所定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,被告4人運輸之第三級毒品重量復高達1 萬4,185公克,危害社會治安甚鉅,對於公共利益構成嚴 重危害,被告4人復均為香港居民,在臺灣均無固定之住 居所,且被告4人預期將受重刑宣判,其等逃匿刑罰之可 能性甚高,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,及勾串共犯之 虞,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 ,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,而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均諭知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,此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7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卷可憑。 二、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訊問被告4人後,認前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僅以 命被告4人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均不 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,應自113年2月13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,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          法 官 何宇宸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爾潔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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