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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林家正 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(義務辯護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10587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家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同法第119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林家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於偵查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具保新臺幣2萬元,由 被告繳納現金後,已將其釋放一情,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報告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。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 民國112年12月18日10時35分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,惟被告 於庭期屆至時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亦未在監、在押,復經 拘提無著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本院112年12月18日報到單、 準備程序筆錄、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、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之函文及所附之拘票、報告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,足認被告顯已逃 匿,揆諸上開說明,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 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皓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韋彤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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