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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7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戴成宇 選任辯護人 顏碧志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字第15733、253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戴成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此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, 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戴成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於偵查中經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,由具保人即被告戴成宇出具 現金保證後釋放。嗣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,本院囑託司法警 察拘提被告未果,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 之正當理由。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、 國庫存款收款書、本院傳票送達證書、刑事報到單、拘票、 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、被告戶籍資料查詢表、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業已逃匿,故依首 揭規定,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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