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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詐欺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緝字第13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柯仲飛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林承右律師 康皓智律師(解除委任)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年度偵字第331 88號、108年度偵字第878、9497、17652、17653號),聲請人即 被告聲請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柯仲飛停止羈押,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。 理 由 一、被告柯仲飛聲請意旨略以:希望停止羈押,我是因為請完假 就出國去喬治亞的某中央廚房當廚師,所以才不知道要開庭 等語。 二、按羈押之被告,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,停止羈押,刑事 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。經查:  ㈠被告犯本案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傳喚未到、 拘提未果而通緝到案,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,認為有羈押原 因及必要,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羈押3月。 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,對於本案犯行坦承不諱, 經本院業於113年2月2日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9 月,本院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、本案判處之罪刑,審酌被 告已回國面對本案審判,是認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,被告 雖仍有羈押之原因,但尚可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,爰准予被 告停止羈押,並限制住居在戶籍地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 。 三、被告停止羈押後,如有無法居住在限制住居地之情事,應主 動向本院陳報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6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慈思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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