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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LINSEE NATHARIN(泰國籍)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 年度偵字第487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KLINSEE NATHARIN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 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。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KLINSEE NATHARIN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經本院訊問後,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 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等罪,犯罪嫌疑重大;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(逃亡之虞)及必要性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羈押3月在案 。 三、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訊問 被告,並審酌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業經本 院於113年1月25日宣判,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6年等情,有本院112年 度重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,足見被告前揭犯罪之事 證明確。而被告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之刑度,有相當 理由足認其恐有為規避刑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,況被告為外 國人,在我國無住居所,且其自外國運輸毒品入境,有相關 管道與境外共犯聯繫謀劃本案犯行,亦有逃亡之能力,而有 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,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定羈押原因;再其所涉嫌運輸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少 ,對於整體社會治安、國人健康影響甚鉅,而權衡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,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,與其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,認命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 小之手段,均不足以替代,而認有羈押之必要。準上各情, 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(逃亡之 虞)及必要性,仍俱存在,爰裁定被告自113年2月16日起延 長羈押2月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          法 官 陳華媚          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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