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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U CHONG CHENG(中文姓名:劉忠振) 男 (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,馬來西亞 籍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70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LAU CHONG CHENG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 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 得羈押之: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二、有 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者。三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,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被告LAU CHONG CHE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,由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審理在案 ,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罪嫌疑重大,屬法定刑為「死刑、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」之重罪,為脫免刑責,由此萌生 逃亡之動機自極為強烈,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;且 被告為馬來西亞籍,在臺無固定居所,僅短暫入境我國,該 罪刑責之重,被告匿責逃亡之可能性甚高,有事實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,兼衡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,認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等刑事訴訟程序,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、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,爰自民國112年1 1月17日起羈押3月。 三、現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3年2月16日屆滿,經本院於113 年2月6日訊問被告,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依本 案現階段之卷證資料,認被告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 嫌疑重大,且被告為馬來西亞籍,又供稱:伊在臺灣沒有固 定住居所等語,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,衡酌被告 所涉犯嫌危害甚鉅,及本案目前於法院訴訟進行之程度、國 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公共利益維護、被告人身自由私 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,經斟酌比例原則,認尚無從以具保 或限制住居等手段防免被告逃亡之可能。從而,本案之羈押 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,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13年2月 17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6 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          法 官 黃筱晴          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崇容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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