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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RIYATHADA SUPAKIT(泰國籍)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被 告 TITAPOKA WATCHARAPONG(泰國籍)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470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PARIYATHADA SUPAKIT、TITAPOKA WATCHARAPONG均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左列情形之 一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︰ 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二、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三、所 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 或證人之虞者,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羈押 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得於期 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 後,以裁定延長之;審判中之延長羈押,每次不得逾2月,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,第 一審、第二審以6次為限,第三審以1次為限,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前段、第5項、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分 別明定。 二、經查,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前於民 國112年11月28日訊問程序後,分別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 無期徒刑、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,且被告為泰國籍,在台無居所而有逃亡之虞,認有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,並於112年11月28日諭知執行羈押3月。嗣本案 於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 50分宣判,而被告2人均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就其等 被訴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事實為有罪答辯之陳述, 基於人趨吉避凶之本性,逃亡之可能性非低,且上開案件尚 未宣判,須確保其於日後仍會繼續到庭接受審判或案件確定 後之執行,並衡酌被告2人犯案情節,認其為規避審判程序 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增加,且被告2人係泰國籍人 士,與一般人相比確有較強之出境後滯留不歸之動機及能力 ,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。復衡以被告2人本件所犯 為重大危害社會法益之犯行,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、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 限制之程度,若僅命被告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 之手段,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認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12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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