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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違反廢棄物清理法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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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國雄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郝宜臻律師 杜宥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 度偵字第42478號、第42479號、第42480號、111年度偵字第1128 0號、第34974號、第34975號、第34976號、第34999號、第35000 號、第38298號、112年度偵字第49164號、第49167號),本院判 決如下: 主 文 魏國雄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。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,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。經 查,本案係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繫屬於本院,然被告魏國 雄於起訴後之113年1月18日死亡等情,有上本院收狀戳文及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 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郭怡君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: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2478號、第42479號、第42480號、111年度偵字第11280號、第34974號、第34975號、第34976號、第34999號、第35000號、第38298號、112年度偵字第49164號、第49167號起訴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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