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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1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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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孝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字第71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沈孝諺及同案被告王振宇(所涉幫助一 般洗錢等案件,由本院另為簡易判決處刑)均可預見一般人 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,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, 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,並掩飾不 法犯行,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之確信,仍基於縱若 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犯罪 ,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,由 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,在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陸橋下,將 其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 稱永豐銀行帳戶)之提款卡及密碼,出租予同案被告王振宇 所介紹之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,以遂行詐欺取財 之犯罪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沈孝諺所交付之上開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,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 取財、洗錢之犯意,由某詐欺集團成員,於000年0月0日下 午5時許,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告訴人費美娟佯稱:可依指 示下注百家樂獲取利益等語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因而依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,分別於111年5月23日晚間7時35分許、000 年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,各匯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至 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同 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、刑法第30條第1項、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。 二、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第303條之判決,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 被告因涉嫌幫助一般洗錢等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,並於112年6月19日繫 屬於本院,有本院收狀章(見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04 號卷第5頁)為憑。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13年1 月18日死亡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,依上 開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          法 官 藍雅筠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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