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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詐欺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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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平舞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733號),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查被告葉平舞犯詐欺等案件,前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,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3年2月22日宣判,茲 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,爰裁 定命再開辯論,並定於同年3月29日上午10時分行簡式審判 程序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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