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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詐欺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5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武 選任辯護人 廖志剛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日所 為第一審刑事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上訴期間為20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 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、第362條前段各 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判決處刑 在案,該判決依上訴人之戶籍地寄送,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 人,而於112年11月13日將判決交與同居人收受,此有上開 判決、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。而自上述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 判決日之翌日即同年月14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,加計在途期 間1日,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12年12月4日,然而,上訴人 遲至112年12月2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,此有本院收狀 章所揭日期可證,其上訴顯已逾法定期間,而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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