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1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柏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 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4號),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,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沒 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前 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 保者,準用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。又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案被告甲○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由 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。茲因該被告經合 法傳喚未到庭,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等情,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、收受訴訟案款通知、 國庫存款收款書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2月2日 桃警分刑字第1130004952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及報告書 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3年2月6日蘆警分刑字第113 0002951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、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 ,又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,被告已於交保後之112年8 月15日,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出境前往柬埔寨,且迄今未再 入境,此有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, 顯見被告已逃匿,揆諸上開規定,爰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 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信龍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