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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詐欺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6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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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辰諱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具 保 人 朱映臻 被 告 簡辰洲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具 保 人 邱宏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朱映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邱宏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簡辰諱、簡辰洲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3萬元,分別由具保人朱映臻、邱宏儒繳納同額現 金後,已於民國112年6月6日將被告2人釋放,惟被告經本院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(按本院前已經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),另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 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,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,復查無被 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,有本院筆錄、刑事被告保證書、 國庫存款收款書、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拘票、拘提報告 書在卷可證,足認被告已經逃匿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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