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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詐欺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66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6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鳴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 第一審刑事判決,聲明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胡鳴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胡鳴遠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 審刑事判決,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,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 訴之具體理由,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 本院。爰依上開規定,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 院補正上訴理由。若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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