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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詐欺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6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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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趙建榮 被 告 張駿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張育嘉律師 陸怡君律師(嗣解除委任)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11 00、11101、11960、28392號及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32號)及移 送併辦(112年度偵字第39532、55995及59500號),具保人前為 被告繳納保證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  ㈠被告乙○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於民國112年6 月20日經本院命具保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由具保人甲○○ 為被告乙○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其等住居址如當事人欄所 載等情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本院訊問筆錄、刑事被 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。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,未於113年1月23日本院 審判期日到庭,又經拘提無著,而具保人嗣經本院合法傳喚 ,無正當理由,亦未於113年2月20日偕同被告到庭,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、拘票、報到單、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、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憑。  ㈢綜上,足認被告已逃匿,且具保人未履行具保人之義務,自 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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