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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7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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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35號 原 告 楊子萱 被 告 胡健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838號),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三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。   四、被告被訴詐欺罪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38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,依上開規定,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 予駁回。 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敦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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