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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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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2號 原 告 王登捷 被 告 陸世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),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陸世和部分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經查,原告王登捷就本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1039號被告陸世和被訴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,惟就被告陸世和之審理範圍,僅該份判決書事實欄一、 ㈡所示加重詐欺取財、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一般洗錢等事實, 並未及於事實欄一、㈠即附表二編號10所示對原告犯加重詐 欺取財、一般洗錢之犯行,是被告陸世和就事實欄一即附表 二編號10部分即非在審理範圍之內。是依上開說明,原告對 被告陸世和之訴即不合法,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起之關 於被告陸世和附帶民事訴訟,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 應併予駁回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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