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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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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4號 原 告 洪政豪 被 告 許榮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013號) 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許榮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原告洪政豪 受有新臺幣(下同)11,249元之損失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 給付原告11,249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。 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案 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,經本院審理後,認為犯罪 無法證明而為無罪諭知,原告即無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 被告請求賠償,依上開規定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,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朝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涂偉俊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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